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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貴智 | 聽懂勞動法
聲音課程 5小時14分12秒 商業職場 34集

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,我是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的站長貴智。

 

台灣因為地理位置的關係,每年平均受到 3~4 個颱風的侵襲,對我們來說,颱風是稀鬆平常的經驗,但在 2016年夏天,有個颱風竟然讓台灣社會爆發了討論勞動條件的熱潮。

 

有些勞工被迫風雨無阻

 

當時因為梅姬颱風來襲,幾乎所有從國外飛回台灣的班機,全都停飛,但是拜網路科技發達之賜,透過即時全球飛航顯示軟體「flightradar24」的飛行軌跡,許多網友發現,在風雨最大的夜晚,長榮航空的班機一架一架不斷嘗試降落失敗、重飛、在空中盤旋,或降落沖繩等機場,再伺機回航。

 

這種情況隨即引起網友熱烈討論,雖然當天晚上長榮沒有發生任何飛安事故,但是每架飛機都承載了數百條寶貴的人命與家庭,真的需要冒這麼大的風險嗎?更引人思考的是,長榮航空的機師與空服員,是否更因為長榮航空的飛航政策,長年忍受惡劣天候造成的職業災害?

 

講到颱風可能造成的職業災害,除了航空公司外,百貨公司的櫃哥、櫃姐,也是長年必須頂著強風大雨出勤的行業之一。2015年蘇迪勒颱風來襲,有一名在新光三越服務的櫃姐,在下班回家途中,被折斷掉落的樹幹打到頭,導致顱內出血,被送進加護病房。

 

工會便批評,只要可能有民眾上門消費,即使颱風天風強雨大,百貨公司仍會要求櫃哥、櫃姐冒著風雨出勤,若櫃哥、櫃姐不到店,就會遭到扣薪或扣發獎金等處罰。

 

也有人力銀行調查發現,在颱風天「放颱風假同時停班但工資照給」的佛心企業只占 3 成;有些企業停班但不給薪;有些企業雖然會停班,但會要求員工須用自己的年假或補休折抵;也有企業會要求員工正常到班,但給予事後補假。另外,也有1成 2 的企業會釋出薪資加倍或休假加倍等誘因,以慰勞冒著風雨出門工作的員工。

 

從勞動法的觀點來看,究竟颱風來了該不該放假?不放假的話雇主是否違法?這就是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主題。

 

颱風假不屬於《勞基法》中的休假

 

事實上,目前《勞基法》並沒有規定,雇主遇到颱風天一定要放假,這一點恐怕會讓勞工朋友很失望。那麼,為什麼颱風一來,縣市政府還要宣布停止上班上課?

 

因為,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制定的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,依據氣象預報,只要颱風暴風半徑於 4 小時內可能經過地方政府的轄區,而預測平均風力、陣風,或是降雨量可能達到停止上班上課的參考基準,地方政府就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。

 

但是該辦法也明訂,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,僅及於「政府各級機關及公、私立學校」,換句話說,民間企業在法律上,不須遵守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的通報。

 

勞動部制定的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,也只是提到,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出勤工作,建議雇主「宜」不扣發工資,「宜」加發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,或其他必要的協助。但這個「宜」字的意思就是建議,而不具強制性。

 

換句話說,在法律上,雇主不僅可以不遵守縣市政府停班停課的通報,更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,如果勞工不出勤,雇主還可以扣發當天工資。

 

原因在於,颱風假在本質上不是《勞基法》規定的假期,因此無法透過《勞基法》的相關規定,要求雇主給予勞工有薪休假。

 

《勞基法》明訂勞工擁有休假日,簡單來說,是因為人類不是機器,不可能 365 天 24小時不停運轉工作。但是站在雇主的立場,勞工放的假當然是愈少愈好,因此《勞基法》必須透過強制雇主給勞工假期,讓勞工休養生息。更進一步的意義,則是希望協助勞工從事休閒嗜好,讓勞工人格發展健全,家庭與社會生活更美好。

 

目前《勞基法》明訂的休假日包括:每 7 天必須給予勞工 1 天例假日、1 天休息日,以及每年必須讓勞工在特定的紀念日放假,更必須按照勞工年資給予特別休假。

 

然而因為颱風而讓勞工停止出勤,還沒來上班的不用來上班,已經來上班的趕快下班回家,目的不是讓勞工休息及從事休閒嗜好,而是避免勞工因為工作或出勤、返家途中,受到天災的損害。

 

因此颱風假的本質不是「假期」,而是「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」,所以在法律上,雇主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,如果勞工不出勤,雇主則可以扣發當天工資。也因為《勞基法》並沒有將颱風假列入法律,因此即使縣市政府發布停班停課通知,雇主仍然可以要求勞工依法出勤。

 

但這不表示,雇主在颱風天要求勞工出勤,完全不需要負擔法律責任。因為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規定,雇主有避免使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義務,因此雇主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,維護在颱風天出勤工作勞工的安全。

 

例如,外送業者就不應該在颱風天還要求勞工騎摩托車外送,雇主也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出勤交通工具,例如以汽車或計程車接送勞工出勤。如果勞工因為風雨過強,在通勤途中或是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,雇主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 

勞工可行使「退避權」保護自己

 

除此之外,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18條訂有「退避權」,勞工如果認為在颱風天出門上班,會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的風險,可以在向雇主說明後,行使「退避權」,自行停止工作,並退避到安全場所。

 

一旦勞工行使「退避權」,雇主就不可強迫員工出勤,當然相對的,雇主也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。如果要勞工出勤,必須徵得勞工同意。

 

因此目前常見的做法是,如果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途中必經的縣市,三個地方的其中之一宣布停班停課,勞工就可以不出勤;沒有出勤的勞工,雇主不會扣發工資,亦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,或強迫勞工請事假或其他假別;也不能強迫勞工補班,或者做出像是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等等不利勞工的處分。

 

然而我們想想,勞工工作的意義及目的在於取得薪水,如果因為天災導致薪水變少,對許多家庭來說恐怕會有經濟上的困難,最後的結果,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勞工,可能為了不要被扣那一天1~2000元的薪水,寧願頂著風雨出門也不要行使退避權,最終無法達成天災放假讓勞工安全避難的美意,因此最近也開始有討論,是否該修法,讓颱風假列入《勞基法》而成為勞工的權利。

 

雇主經營時,可將天災風險納入考量

 

在德國規定,如果企業因為天災停班,雇主仍然要給勞工工資,原因是天氣所產生的經營風險,應由雇主自己承擔。事實上,雇主也的確比勞工有能力承擔天氣風險。

 

舉例來說,台灣每年都會有颱風,依照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統計,台灣每年平均放 2~3天颱風假,也就是說,雇主其實可以預見並評估颱風帶來的風險,在規劃企業經營時,事先將颱風天停止出勤衍生的成本納入考量。

 

以長榮空服員請天災假為例,作為國際型的航空公司,應該事先規劃天災期間妥善調度空服員的方法;百貨公司也應該將颱風期間無法營業的損失,事先列為可能發生的營業成本,而不是為了賺錢,將出勤的危險轉嫁給勞工承擔。

 

因為颱風天是否上班,勞工面臨的考驗是如何安全不受傷地上下班,資方面臨的考驗則是如何妥善調度,以便讓遭受的損失降到最低。一邊是人命,一邊是錢財,我們該思考勞資間的權益如何達成合理分配,讓彼此的損失都能夠減到最少。特別是生命與健康,是用再多金錢也換不回的,這就是法律應該優先保障勞工的價值所在。

 

最後我們來複習今天的重點。


第一,颱風假不是假,因為《勞基法》的假期是以讓勞工休養生息、促進家庭與社會生活為目的,而颱風假是因為不可抗力而暫停出勤。

 

第二,如果颱風天出勤可能讓我們發生職業災害,我們可以行使退避權拒絕出勤。雇主在這段期間可以不發工資,但是不可以對我們做出曠工、遲到的處分,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。而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
 

今天的內容就到這邊,我們下次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