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,我是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的站長貴智。
2015年,某間知名科技大廠遭台北市勞動局勞檢。勞檢員發現,數名員工的出勤紀錄,顯示單日工時超過 12小時,明顯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,進而開罰。
但這家公司認為,公司內設有咖啡廳、游泳池、健身房,員工餐廳也有提供晚餐,所以員工留在辦公室,可能是在吃飯、休息或運動,不一定是在工作,而且有些員工喜歡在下班時間留在辦公室吹冷氣做自己的事,這樣還可以省下自家電費,怎麼可以光看出勤紀錄,就直接認定這些員工是留在辦公室加班呢?
除此之外,這間公司也主張,該公司明確採用加班申請制,也就是員工如果要加班,必須按照制度申請,獲准之後才能申報加班費,但是這些員工根本就沒有申請加班,怎麼可以在事後主張加班費?
上面的情境是否聽起來很熟悉?加班是大家職場生活的共同經驗,我們或多或少都有為了趕工,而在辦公室留到通宵的經驗。這家科技公司的說法或許聽起來合理,但是站在勞工的立場,我們也覺得有許多不合理之處。
我們在之前的節目曾經說過,雇主要求勞工加班,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,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。但是也有許多老闆不會主動要求勞工加班,而是透過組織文化、氛圍或潛規則,要求勞工重視責任感,工作做不完就要加班趕工。但是這些公司多半也有不能申請加班的潛規則,如果申請加班費會被主管規勸,甚至是直接被拒絕。
所以,首先我們就要來討論看看,究竟加班申請制合不合法?
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企業管理措施
站在員工的立場,只要是實際上有加班的事實,就有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的權利。但是站在雇主的立場,確實也有必要管理加班時數及加班費,以避免因為員工浮濫加班,增加公司財務負擔。尤其雇主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及公平性,多半會制定可全體遵循的工作規則,因此,不論是勞動部或法院,都認為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企業管理措施。
也就是說,我國法律認為「制定加班申請制」與「濫用加班申請制」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。從法律的觀點來看,雇主不可以隨意要求勞工加班,但是勞工也不可以隨意自行加班,以此要求雇主提供加班費,因此雇主透過加班申請制來管理勞工加班的做法,並不違法。
因此,在許多法院的判決中,認定勞工未經申請就自行加班的情況,是不能請求加班費的。法院認為,「工作時間」是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的時間,勞工必須按照加班申請制先提出申請,由雇主確認有加班需求,據此認定勞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繼續工作,才有權請求加班費。
這樣的結論乍聽之下不合理,但其實不合理的,很可能是我們對勞動關係的認識。
勞工沒有義務在正常工時內,把工作完成
依照《勞基法》,雇主購買的是勞工的勞動力,在這段時間內,勞工必須按照雇主的指示工作,但是工作有沒有實際做完,並不是勞動關係的重點。也就是說,勞工只要在約定的時間抵達約定的地點,按照雇主指定的方式工作就好,至於是否有在正常工時內把工作做完,在法律上並不是勞工的義務。
相反的,有一種勞務關係叫做「承攬」,例如我們到西裝店訂做西裝,西裝店老板需要花多少時間完成西裝、做西裝的過程是否超時工作等等,都跟我們無關,但是在法律上,西裝店老板有「在約定時間內做好一件西裝」的義務。
因此我們如果繼續保持著「工作沒做完是我們的責任」這樣的思維,其實是與勞動關係的本質相矛盾的。如果勞工經常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,很可能是雇主的工作分配或是人力規劃出了問題,也可能是勞工本身的工作效率不佳。但是勞工沒有完成工作的義務,因此勞工若以「工作沒做完」為理由自行加班,在法律上確實是放棄了自己「準時下班的權利」。
我們常常羨慕歐美有準時下班的文化,時間一到,不管工作有沒有做完,所有人立刻離開辦公室。事實上這樣才是健康的職場狀態,因為除了可以維持健康的生活品質,更可以對雇主發出明確的訊息,那就是:希望有人幫你完成工作,請僱用更多的人力吧。
雇主可能濫用加班申請制
但如果老闆濫用加班申請制,故意給予很多工作,甚至要求勞工在限期內完成,導致勞工不得不主動加班把工作做完,卻因為害怕申請加班被拒絕而拿不到加班費,這時候該怎麼辦呢?
事實上,法院及勞動部也注意到,在職場中,加班申請制經常被濫用,例如行政法院的判決就指出,雖然不能一律要求雇主以勞工自行決定的工作時間來計算加班費,但雇主也不可以一邊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勞工,甚至要求勞工限時超量工作,再設下加班申請制來規避加班費,達到實際上讓員工加班,卻不用付加班費的目的。
因此在勞動檢查實務上,就會透過約訪勞工,或要求公司提供相關文件,說明加班申請制的實際使用情況,藉此判斷雇主是否有利用加班申請制規避加班費。例如檢視公司員工的電腦使用紀錄,是否存在超時工作情況;透過監視器影像,或是檢查打卡紀錄,確認公司是否要求員工先打下班卡再回頭繼續工作等等。
我們回到一開始的案例。勞檢人員就發現這間科技公司利用組織文化、氛圍或潛規則,暗示員工只有週六上班才可申請補休,週間加班不可以申請加班費,甚至電腦系統在下午 6 點會跳出詢問是否要加班的視窗,這時員工竟然只能按「無需加班」等荒謬情況。
如果我們想要積極主張權益,必須蒐集雇主惡意不同意加班的各種證據,例如與主管往來的電子郵件、錄音檔等,也必須留下實際加班的相關證據。或許你會覺得這樣做很麻煩,但是如果我們自己都不重視自己的權利,那要怎麼期待其他人會幫忙我們爭取?
最後我們來整理今天的重點。
首先,在現行法律實務上,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,雇主可以透過事先公告的工作規則,要求勞工加班時必須事先申請,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。但是雇主不可濫用加班申請制,一方面給予勞工不合理的工作量,同時利用加班申請制讓勞工不敢申請加班費。
第二,在勞動關係下,勞工沒有「在正常工時內完成工作」的義務,勞工的義務是在約定時間到約定地點提供勞務。所以我們應該拋棄「事情沒完成就應該自動加班以完成工作」的思維,如果工作常常做不完,除非是勞工的工作效率太差,否則應該要求雇主重新審視人力配置及工作分配,勞雇雙方也應該討論合理的工作量及工作效率,這樣才能讓勞雇雙方回到健康的職場關係。
今天的主題就到這邊,我們下次再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