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,我是不動明王Samuel。金價足歡喜(台語)有這個機會,可以和大家一起來聊一聊台灣的不動產。
今天來談持有不動產時,必須要考慮的地方稅。
我國允許財產私有制,買東西只要付完錢,銀貨兩訖之後就是你的;既然已經是你的東西,理論上使用、收益、管理和處分,都完全受你支配,與他人無關。
然而生活在台灣的大家都知道,汽車與機車,每年4月要繳使用牌照稅、每年7月要繳燃料使用費;房屋,每年5月要繳房屋稅,土地,每年11月要繳地價稅……
「奇怪!這些東西不就都在我名下了嗎?啊政府是有幫我做什麼事嗎?是修車子還是修房子?為什麼可以額外跟我收錢?」
我們這邊,沒有打算花篇幅去探討政府課稅的正當性。總之,現實層面就是,政府對於一個國家的全部財產,擁有一個最高位階的「上位所有權」,因此,有權力針對財產潛在的收益能力,來課徵財產稅,也就是所謂的「持有稅」。
更白話一點,政府好比一個超級大房東,人民如果想要持有不動產,每年都必須上繳租金就對了。
三種與不動產有關的地方稅:田賦税、地價稅
與不動產有關的持有性地方稅,共有3種,分別是田賦、地價稅與房屋稅。建議搭配文稿中的圖片服用,效果更佳。
首先,最左邊的不是田馥甄,是「田賦停徵」。是什麼呢?依照《平均地權條例》規定,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,徵收田賦。
「田賦」是早期政府對農業用地所課徵的稅捐,當時物資較為缺乏,所以對地主直接課徵小麥、稻穀或雜糧的實體農作物;後來政府為了體恤農民、扶植農業,自民國76年起正式停徵田賦,畢竟拿錢還是比較實際點。
第二種是地價稅。針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課徵,課稅基礎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,在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內,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來計算;也就是說,先採總歸戶制,加總在一起,再用累進稅率課徵。
所以,如果你在台北市有5筆土地,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,如果你在台北市與台中市各有1筆土地,就會收到2張地價稅稅單,因為各地方政府轄區不同。
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,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份;如果逾期不繳稅,每超過2天會按應納稅額加徵1%滯納金,最高加徵15%,如果超過30天還不繳納,且未申請復查,就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。
地價稅有一個詭異的規定,叫做「納稅義務基準日」。每年8月31日這一天,誰是土地所有權人,他就必須負責繳納那一年的地價稅;假設,土地在9月1日買賣移轉登記完畢,結果買方11月熊熊想起來要繳地價稅時,他會根本找不到地價稅稅單。原因是,當年度8月31日的地主還是賣方,所以,地方稅捐機關會將稅單寄給賣方……
明明是自己名下的土地,稅單卻寄給別人,套句某位地政界大佬所說,這種感覺就很像你家小孩的學費,居然是隔壁老王在繳一樣,有點怪怪的。
但如果換個情況,買賣移轉登記完畢,是在8月1日完成,雖然當年度8月31日的地主是買方,稅單會寄給買方,然而上面的稅額,卻同時包括了前面7個月還在賣方名下的部分,也是很讓人無言。
雖然仲介或代書在雙方交屋時,都會協助分算地價稅,不過這種時間落差過長的規定,建議還是調整一下,避免無謂擾民。
關於稅率部分,一般用地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差距,極有可能是我國所有稅目之冠。
依照《土地稅法》規定,一般用地的稅率,是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地價總額的高低,從千分之10累進至千分之55;然而若是自用住宅用地,稅率一律適用千分之2,而且不會累進課徵。
換句話說,一般用地與自住用地的地價稅稅額,至少相差4倍以上,也就是百分之400。
既然稅率差那麼多,為何民眾好像「循例寧」廣告中,那位腳趾頭被孫女腳踏車輾過的阿嬤一樣,一點感覺都沒有?
主因是,地價稅稅基,是以公告地價為準,由於公告地價通常遠低於市價,大約只有2至3成左右。此外,地主不用做任何事,還可以再打8折,作為申報地價,也難怪多數民眾面對地價稅,都感到不痛不癢。
地價稅自住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,共有5項,請注意都要滿足喔!
一、戶籍限制:土地所有權人、或其配偶、或直系親屬,其中一人的戶籍登記要設在裡面。
二、使用限制:必須是沒有出租、或沒有營業的住宅用地。
三、屋主限制:土地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四、面積限制: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(也就是90.75坪),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(也就是211.75坪)。
五、處數限制:土地所有權人、其配偶,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1處為限;需要注意的是,這邊只規範了未成年親屬,所以如果是父母親或成年子女,就不受到處數的限制。
另外還有一個時間限制,如果你目前是適用一般稅率,當年度想要適用自助稅率,就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,也就是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,當年度才能適用;一旦超過的話,就要等到明年。
第三種是房屋稅,針對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,以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徵,例如:電梯、車庫、地下室之類的,都包含在內。
課稅基礎,是由各直轄市、縣市的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」先評定出房屋標準價格,考慮折舊、樓層別、路段調整率等因素後,再核定各戶房屋課稅現值。
所以,如果你在台北市有5筆建物,就會收到5張房屋稅稅單,不會合併在一起。
房屋稅每年開徵一次,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,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相同。如果覺得有點難記的人,我這邊教大家一個房屋稅的記憶口訣:「屋屋555」,房屋稅就是五月繳,只要記一次,以後都不會忘記。
房屋稅一樣有滯納金的規定,每逾2天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;逾30天仍未繳納者,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。
房屋稅是「按月比例」計算,不像地價稅,全年就只抓一個納稅義務基準日,這一點確實比較先進。
近年來,居住正義當道,政府開始鼓勵自住、懲罰囤房。所以,按照不同的房屋使用情形,會有不同房屋稅稅率。
依照《房屋稅條例》規定,首先分為「住家用」與「非住家用」2個大項,下面再依「是否為自住」、「是否營業使用」區分為4個小項;但中央母法僅是定出一個稅率範圍區間,最後的課徵稅率,交由各地方政府,視當地實際情形決定,所以,不是全國統一的。
關於《房屋稅條例》與現行台北市房屋稅的稅率,文稿裡有個一目了然的表格。大家可以參考:
《房屋稅條例》稅率表:
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(民106年7月1日起適用):
至於,如何適用自住稅率百分之1.2呢?
依照財政部頒定的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,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,必須符合下面3項條件:
一、房屋沒有出租使用。
二、是讓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三、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
這邊大家不難發現,法規的要求,已經不再是單純設立戶籍,因為我國實務上,就算設完戶籍之後,還是很多人沒住在裡面,所以法規要求,必須有「實際居住使用」的事實才行,這是房屋稅第2個先進之處。
最後提醒大家一個重點,房屋稅的繳款書或稅單,並不是合法房屋證明!
很多民眾可能誤以為,自家沒有建物謄本的建築物,例如「違章建築」、「鐵皮屋」或「頂樓加蓋」,因為有被課徵房屋稅,而且一口氣連續繳納了十幾年,所以誤以為已經被認定「就地合法」。
殊不知,我國政府機關是各自獨立、互不干涉的。雖然,地方稅捐機關一樣會給予房屋稅籍編號,以及面積數字,但他的目的,單純只是為了課稅而已,真正合法房屋證明,還是必須由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》或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》這類的建築管理機關核發,才算數。
好了,今天就先說到這邊,還想聆聽更多精采有趣的內容嗎?我們下集再見,ByeBye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