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⾃願離職書千萬不要輕易簽署-聽懂勞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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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號課堂
2020-09-10

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,一旦簽署,在法律上就會被歸類為「員工開除老闆」加上「不得請求資遣費」,進而喪失資遣費以及請領各種失業補助的權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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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,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,在1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,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,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。

2018年,曾有一名機場地勤人員,在為旅客辦理托運行李手續的時候,偷偷利用其他乘客的信用卡額度,讓行李超重的旅客不必付超重費,因此航空公司認為這名員工的行為違反工作規則,開除這名員工,並要求他簽署「自願離職書」。

航空公司告訴這名員工,如果他願意簽署自願離職書,公司會支付他離職金,但如果不簽署自願離職書,公司還是會直接開除他,而且不支付任何費用,包括資遣費。但這名員工在簽署自願離職書後感到後悔,因此到法院提起訴訟,希望討回工作和薪資。

這樣的案例似乎經常在我們身邊上演,你自己或是你的親朋好友,是否也曾經被老闆強迫簽署自願離職書呢?接下來的三集節目,我們就要來好好探討跟解僱有關的基本法律概念,了解跟解僱的相關權益,下次如果不幸遇到這種情況,才會知道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雇主不可以隨意解雇勞工

一般來說,簽訂好契約之後,如果法律上或是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,原則上當事人是不可以隨便反悔,解除契約的。例如,我們租房子時跟房東簽的租賃契約,如果約定的期限還沒到,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,原則上都不可以隨便解約。

但是勞動契約比較特別,因為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內容是勞工必須為雇主提供勞務,然而勞工是否要繼續工作,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,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強迫他人為自己工作。

同樣地,對於雇主來說,如果遇到景氣變差而業務緊縮,又或者是勞工有不適任,甚至是嚴重違反法令及工作規定的情況,如果要求雇主必須嚴格遵守契約不得解僱勞工,也有失公平。

因此勞基法在第11條到第15條,分別就解除勞動契約的各種情況,明列了詳細的說明和規定。

這些解僱的規定,看起來很複雜, 但其實是有規則可循的喔!

首先,解僱情況可以分為「老闆開除員工」以及「員工開除老闆」兩種類型,

同時也可以分為「員工可請求資遣費」以及「員工不得請求資遣費」兩種類型,而在排列組合下,勞基法中關於解雇的情況,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:

第一,勞基法第11條規定
因為發生了不可預期的改變,因此允許老闆開除員工,同時必須支付資遣費。

第二,勞基法第12條規定
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老闆可以開除員工,而且不需要支付資遣費。

第三,勞基法第14條則規定
如果是老闆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,員工當然也可以開除老闆,並可以要求老闆支付資遣費。

以上三種情況,我們會在接下來的節目詳細說明,這裏就不深入探討了。

最後,勞基法第15條所規定
則是員工開除老闆,但不可以請求資遣費。

這條規定的情況分為兩種

第一種就是勞工跟雇主約定的勞動契約是「有約定期限的勞動契約

因為一開始就訂有勞動契約結束的日期,因此當期限結束,勞工當然不能請求資遣費

例如研究機構專為某一專案招聘的研究助理,在專案結束後,勞動關係就會自然結束,因此不能請求資方給予資遣費。

因為這樣的規定,定期勞動契約對勞工比較不利,所以法律對於定期勞動契約有著嚴格限制,不是可以隨便簽署的,這部分可以請聽眾朋友參考我們第五集節目「職場中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,權益差很多」,在這集節目中有詳細的介紹喔。

第二種則是勞工自願離職

如同我們一開始所說的,因為任何人都沒有強迫其他人為自己工作的權利,所以勞基法特別賦予勞工,可以隨時依照自己意願開除老闆,但因為這種情況,是勞工按照個人意願及生涯規劃決定離職,因此不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。

這時必須要注意的是,勞工自願離職,必須依照預告期的規定提前預告雇主,不可以想走就走,説離就離;另外,如果勞工跟雇主訂有「最低年限服務條款」,也就是勞工至少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,不得任意終止契約,這麼一來這項自由解僱的權利也會受到限制。

 

雇主有沒有隨意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呢?

答案是,雇主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契約,只能依據勞基法第11條以及第12條的規定解僱勞工。這個答案是不是有點出乎你的意料之外呢?

法律會這樣規定,是考量雇主如果有隨意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,就無法保障勞工工作的安定性,而且也會造成法律漏洞,讓雇主不需要支付資遣費。因此,雇主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以及第12條的情況下,才能解僱勞工。

但是,如果雇主真的跟勞工處不來,又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以及第12條的情況,該怎麼辦呢?在這種情況下,雇主依法只能跟勞工溝通,透過常見的優退、優離等方式,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待遇,進而讓員工自願離職。

 

簽署自願離職書,將損失許多權益

回到這集一開始的案例,為什麼勞工不該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呢?

因為,如果雇主想要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解僱勞工,必須支付資遣費,有些情況更可能是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的規定解雇老闆,並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,但一旦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,在法律上反而變成是勞工自願離職,不僅損失資遣費,也會無法請領許多政府補助,例如勞保局的失業給付,以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
因為這些補助,都是針對非自願性離職的勞工所設置的保障措施,一旦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,勞工就無法請領這些給付了

有些勞工會主張自己是在雇主的強迫、威脅或欺騙之下,簽下自願離職書,但是勞工如果想到法院起訴,主張自己是遭到雇主不法行為才簽字,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勞工必須提出能夠證明雇主行為違法的證據,例如離職現場的錄音、跟老闆主管的Line紀錄等等。

至於在離職現場的人證,例如人資主管或其他員工,往往因為礙於工作或人情壓力,即使傳喚他們出庭,通常也會避重就輕,甚至故意以偏頗雇主之方式作證。

因此勞工如果想在事後推翻自願離職書的效力,實務上往往非常困難,所以在離職的時候,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恐慌或迫於壓力,就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。

 

最後我們來整理今天的重點:

  1. 依據勞基法規定,老闆不可以隨意解雇勞工,勞工則可以自願離職,但必須遵守預告期的規定。

  2. 解僱情況可以分為「老闆開除員工」以及「員工開除老闆」兩種類型,同時也可以分為「員工可請求資遣費」以及「員工不得請求資遣費」兩種類型。

  3. 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,一旦簽署,在法律上就會被歸類為「員工開除老闆」加上「不得請求資遣費」,進而喪失資遣費以及請領各種失業補助的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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